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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(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)

作者: 浏览:564 发布日期:2022-11-22
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

   

 

 

2020  44

 

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、促进贸易便利化,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使跨境电务商品出得去、退得回,推动跨境电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,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一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、特殊区域(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(B型)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(以下简称“退货企业”)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、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退货业务

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、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,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,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

退货企业可以对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。

四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,退货商品应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进境

五、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,接受海关监管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


海关总署

20203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