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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(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)

作者: 浏览:618 发布日期:2022-11-22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

   

 

 

2020  92

 

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、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,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,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(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)监管试点范围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,增加上海、福州、青岛、济南、武汉、长沙、拱北、湛江、南宁重庆、成都、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行。

本公告自20209 1日起施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
 

 

 

海关总署

2020813